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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政务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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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里政规〔2019〕6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道里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日期:2019-12-31 来源:道里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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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政规〔20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道里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道里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道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里区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道里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归属于各镇人民政府,依托各镇公安派出所消防辅警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四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镇政府领导、派出所监管、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建立运行。各派出所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第五条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道里公安分局应将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工作纳入各镇公安派出所业务范围,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第六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固定营房、车库及1处消防水鹤,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装备器材,每个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道里公安分局配备不少于10名辅警队员。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镇政府出资购置能够满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工作、训练、备勤的用品用具,由所辖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称为“道里区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镇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对外悬挂。

第八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镇政府提出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九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所在镇、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完成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第十条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训练、战斗及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列入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财政局为每个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年列入预算金额12万元,作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辅警队员为专职消防队员,禁止因其他事项挪用、占用人员,日常执勤备战时,每班必须保证1名司机、2名战斗员以上人员在岗在位,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区政府同意,并报道里区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二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车辆及器材装备不能保证正常执勤战备时,镇政府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消防大队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消防大队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是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级、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人员档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可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对各镇完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以及队伍运行、发挥效用、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熟悉演练等工作情况,纳入区政府专项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各镇完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情况以及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考核由区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行政、党内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劝告无效的;

(二)执勤训练消极应付、无故不参加政府或消防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灭火救援现场不执行命令的;

(三)无故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的;

(四)窃取、变卖、故意损坏消防装备器材及设施的;

(五)因指挥不善,致使火灾与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处置,造成重大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政治影响的;

(六)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七)不接受消防指挥中心灭火救援统一调度指挥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道里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哈里政规〔2019〕6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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