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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推动全市农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持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民生产经营负担、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实现秸秆收集科学化、利用最大化和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以“五化”利用为载体,突出秸秆还田、堆沤造肥、过腹转化等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巩固推广保护性耕作还田模式;持续推进农村秸秆燃料化利用,提高饲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水平,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工业原料化项目,积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在优先满足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需求的基础上,抓好肥料化、能源化等领域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示范推广,合理引导秸秆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其他综合利用方式,推进秸秆多元循环利用。

2.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综合考虑秸秆资源种类、产量,秸秆产业基础优势、发展布局,以及农民意愿、运输半径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统筹安排秸秆多元利用优先时序,合理编制实施方案,避免资源闲置或过度竞争。

3.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和收储运有关方面的扶持力度,激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多元主体投入秸秆综合利用。

4.坚持科技推动、延长链条。加强科技攻关,着力解决以玉米秸秆为重点的综合利用难题,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5.坚持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坚持市级抓协调、抓督导、抓配套,区县(市)级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乡(镇)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有力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度,我市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作物种植面积为3044万亩,其中玉米1795万亩、水稻943万亩、大豆306万亩。秸秆可收集量约为1315万吨(暂按2020年农情单产测算)。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要稳定在95%以上,其中,秸秆还田利用率要稳定在65%以上。

二、重点领域及主要任务

结合各区县(市)秸秆资源分布实际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主要围绕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作业装备能力,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保持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和大豆秸秆直接还田及秸秆造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肥料化利用秸秆力争达到2066万亩(其中玉米1160万亩、水稻600万亩、大豆306万亩)、858.67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65.3%。

1.推进秸秆机械化翻埋碎混还田。强化秸秆还田专业机械配套,主推玉米秸秆翻埋碎混、水稻秸秆翻埋旋耕搅浆等还田模式。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达到1400万亩、利用秸秆651.5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49.54%。其中,玉米800万亩、水稻600万亩(含水稻秸秆腐熟剂还田420万亩)。

2.推广保护性耕作还田。因地制宜,在丘陵岗地较多的区县(市),开展免耕覆盖还田,并逐步扩大范围。还田面积达到250万亩,利用秸秆118.95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9.05%。

3.实施秸秆造肥还田。结合黑土地保护、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鼓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田间地头及自有场地自行进行沤肥;或以村屯为单位,选定集中沤肥场进行沤肥。还田面积达到110万亩,利用秸秆52.33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3.98%。

4.大豆秸秆直接还田。还田面积达到306万亩,利用秸秆35.89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73%。

5.水稻秸秆施用高效腐熟剂还田。结合水稻秸秆翻埋、旋耕和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模式,施用高效腐熟剂还田。还田面积达到420万亩以上。

(二)秸秆燃料化利用。加快实施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发电和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挖潜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产能,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燃料化利用秸秆力争达到277.68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1.11%。

1.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继续巩固提升现有巴彦国能、五常大唐、尚志中鑫、尚志中鑫二期、巴彦兴隆、宾县长青、阿城辰能、方正辰能生物质发电项目产能,积极推进木兰龙能、依兰志能祥赢、松北宏通、尚志弘兴、延寿捷能、巴彦裕宝等生物质发电项目建成达产。利用秸秆力争达到190.6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4.49%。

2.启动秸秆沼气项目建设。在推进依兰秸秆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督促五常、尚志秸秆沼气项目满负荷运行达产;同时跟踪推进宾县、呼兰等秸秆沼气项目开工建设,并尽快建成投产,扩大秸秆利用量。利用秸秆力争达到17.59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34%。

3.逐步落实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产能。继续巩固提升现有521个固化成型燃料站项目产能,利用秸秆力争达到22.33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69%。

4.配套落实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各区县(市)建设秸秆固化站数量,配套推广相应户用生物质锅炉。通过辐射带动、示范引导,培育户用生物质炉具使用示范村。

5.继续鼓励秸秆直燃利用。直燃利用秸秆力争达到47.16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3.59%。

(三)秸秆饲料化利用。在畜牧业基础较好的呼兰、双城、宾县、尚志等区县(市)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等技术模式,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饲料化利用秸秆力争达到82.23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6.25%。

1.继续鼓励秸秆粗饲料利用。粗饲料利用秸秆力争达到67.49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5.13%。

2.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利用。青黄贮利用秸秆力争达到14.74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12%。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进程,持续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重点开发引进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集中开展可降解秸秆纸膜、秸秆板材等多元利用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加工业,不断提高秸秆附加值。原料化利用秸秆力争达到36.98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81%。

(五)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等利用,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基料化利用秸秆力争达到1.31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0.1%。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特点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构建经济实用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网络,进一步培育壮大秸秆收集产业,确保秸秆原料的收集和储运畅通。

三、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与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一)水稻秸秆施用腐熟剂补贴

1.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2厘米,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本级每亩补贴20元。

2.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本级每亩补贴20元。

3.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本级每亩补贴20元。

全市施用腐熟剂总面积不超过420万亩,补贴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以及施用腐熟剂面积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按各区县(市)申报情况另行通知。

(二)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对承担2018-2019年市招商引资大型秸秆沼气项目秸秆原料收储任务的区县(市),市本级每亩给予离田作业补贴不超过30元。

(三)散煤替代补贴

积极推广安装秸秆直燃锅炉和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的,按照《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农发〔2020〕39号)标准执行。

(四)保障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秸秆利用企业、有一定规模的秸秆收储运服务组织和运行规范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市本级将对其购置穗茎兼收机等5款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其中,穗茎兼收机每台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全市补贴总台数不超过200台;免耕播种机每台补贴不超过4000元,全市补贴总台数不超过200台;履带自走全喂入式谷物联合收割机(配有割晒、捡拾、直收三种割台的每台补贴不超过8万元,全市补贴总台数不超过200台;带打捆装置的履带自走全喂入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不超过8万元,全市补贴总台数不超过200台);灭茬缺口圆盘耙每台补贴不超过15万元,全市补贴总台数不超过50台。

以上5款农机具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方可享受购置补贴。各区县(市)补贴台数、补贴机具技术参数、补贴标准、补贴数量、补贴对象和补贴程序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发改、生态环境、科技、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税务和电力等单位组成。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和建设推广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与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督促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市工信局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依法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政策支持;哈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对从事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市金融局要引导全市银行机构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2.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利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作用,选强配齐工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完善扶持政策。依据总体目标任务,各区县(市)要自主设计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快推进秸秆发电等重大项目实施,做好土地、城乡等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三)强化技术支撑。依托科研院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市级成立秸秆综合利用专家组,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市)要以辖区两级农机、农技推广部门为平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市)及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和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严格考核管理。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对各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和总体评价。对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秸秆利用率达到规划目标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秸秆利用率未达到规划目标,以及项目建成后闲置没有达产达效的,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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