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资金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 补贴政策实施起止年限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条件 | 补贴政策制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 区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 2017年秋季学期-至今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特教学校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50元。 | 提供相应困难证件 | 财政部 | 教科文室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2012年秋季学期-至今 | 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提供相应困难证件 | 财政部 | 教科文室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2007年-至今 | 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11个集中连片特困县中职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提供相应困难证件 | 财政部 | 教科文室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2019年秋季学期-至今 | 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成绩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 每生每年6000元 | 提供相应困难证件 | 财政部 | 教科文室 |
劳动保障协理员公益性岗位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8]10号) | 2003年—至今 | 劳动保障协理员 | 1848元 | 在职在岗 |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社保业务室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资金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 ) | 2018年9月1日-至今 | 在岗服务“三支一扶”大学生 | 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 一次性安家费须在岗服务满6个月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 社保业务室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1号) | 2017年-至今 | 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提供证明 | 省发改委 | 行财业务室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 | 2005年 | 农村居民 | 960元/人/年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 社保业务科 |
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 | 2020年-至今 | 退耕农户 | 90元/亩/年,累计补助8年 | 退耕农户生活困难证件 | 省林草局 | 街镇业务室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 2020年-至今 | 玉米生产者 | 38元 | 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省政府确定的当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 街镇业务室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 2020年-至今 | 大豆生产者 | 238元 | 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省政府确定的当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 街镇业务室 |
稻谷生产者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 2020年-至今 | 稻谷生产者 | 地下水86元/地表水136元 | 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 | 街镇业务室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69号) | 2016年-至今 | 耕地农户 | 56.7245元/亩(农垦单独管理) |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农村厅 | 街镇业务室 |
村干部和离任村干部补贴 |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9〕36号)、关于强化农村村级组织、城市社区经费保障和落实村、城市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 | 2009年-至今 | 对村干部实行结构化岗位补贴、对离任村干部实行离任补偿和生活补贴。 | 省财政厅 | 提供岗位证明 | 省财政厅 | 街镇业务室 |
城乡低保 | 1.《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2号) 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0〕4号 | 2013年-至今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732元/人月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4404元/人年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0〕4号 | 2015年-至今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23388-24588)元/人年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16380-175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9996-11196)元/人年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7008-7608)元/人年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省、市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临时救助 | 1.(哈政发〔2016〕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2016年-至今 |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 | 1.《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城乡低保家庭冬季取暖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哈财社[2016]586号) | 2017年-至今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城市低保煤款标准1110元/户;农村低保煤款标准200元/户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市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2012.1-至今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月300 | 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城乡低保大学生一次性补助金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2012.3-至今 | 城乡低保家庭,当年考取高等院校的大专和本科学生 | 每人每次5000 | 当年考取高等院校的大专和本科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孤儿大学生一次性救助金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散居孤儿考入重点高中及大学实施一次性教育救助的通知》 | 2014.4-至今 | 当年考入重点高中及大学的散居孤儿 | 每人每次15000 | 当年考入重点高中及大学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百岁老人敬老费 | 《关于提高道里区百岁老人敬老费标准的通知》(哈里民发[2014]97号文件) | 2014年-至今 | 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且年龄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且年龄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人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道里区关于扩大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通知》(哈里民联字[2015]5号) | 2015年-至今 | 具有道里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 每人每月50元 | 具有道里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道里区民政局道里区财政局《关于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的通知》(哈里民联发[2018]3号) | 2018年-至今 | 1、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人(原三无老人),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孤寡老人,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 2、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乡(含农村)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老年人; 3、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乡(含农村)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独居、空巢老人; 4、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家庭的老年人; 5、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6、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所有老年人家庭。 | A类:每人每月340元B类:每人每月50元 C类:每人每月200元 | 1、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人(原三无老人),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孤寡老人,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 2、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乡(含农村)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老年人; 3、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乡(含农村)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独居、空巢老人; 4、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家庭的老年人; 5、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6、户籍且居住在道里区城区居民,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所有老年人家庭。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 ) | 2018年-至今 | 1、全额补助对象: 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非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人(原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2、差额补助对象: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非入住养老机构自愿参保的老年人。 3、保险普惠对象: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政府补助对象) | 全额:每人每年60元 差额:每人每年30元 | 1、全额补助对象: 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非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人(原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2、差额补助对象: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非入住养老机构自愿参保的老年人。 3、保险普惠对象:具有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政府补助对象) | 区民政局 | 社保业务科 |
冬春救助资金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2020年-至今 | 依据《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黑应急发〔2020〕51号)相关规定,以现金救助形式为主,对受灾农村居民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补助。 | 根据每年中央下达冬春救助资金额度及救助类型测算 | 受灾农村居民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财业务科室 |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补贴 | 《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黑新广发〔2015〕2号) | 2015年-至今 | 对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补贴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 每人每月20元 | 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 | 省委宣传部 | |
价格临时补贴 | 哈发改价费[2019] | 2019年8月-2020年7月 | 重点优抚对象 | 10元/月-127元/月 | 困难重点 优抚对象 | 市发改局 | 社保业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