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现将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位置见附件。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