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0 责任编辑:
为规范早、夜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特发布早、夜市食品摊区食品安全告诫提示。 十必须: 必须公示登记卡和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必须符合经营规范的着装要求。 必须保证经营所需设备设施符合经营要求且整洁卫生。 必须设置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必须及时清理经营场地垃圾及餐厨废弃物。 必须查验及留存购货凭证、质量合格证明。 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必须做到经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必须做到生熟、干湿、鲜活食品分开储存。 必须做到食品外包装及容器无毒、无害。 十严禁: 严禁销售“三无”、过期、变质等食品。 严禁直接入口的食品裸露销售。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 严禁反复使用烹饪用油加工油炸食品。 严禁制售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严禁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严禁制售保健食品。 严禁制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严禁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
必须做到食品外包装及容器无毒、无害。
十严禁:
严禁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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