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
道里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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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经核查,以下65家医疗机构逾期未进行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到我局申请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申请校验地址:道里区西五道街30号411室
联系人:王维琦、王丽娜(口腔)
联系电话:0451—8468726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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