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快速、有序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各镇政府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镇、村(屯)动物防疫机构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区、镇、村三级快速的疫情监测网。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下发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监测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种畜场、规模养殖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市外引进的畜禽类定期进行重点监督,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二)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和诊疗机构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区、镇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工商、商业、检疫检验等相关部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并对外公布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非常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疫情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
市动物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市重大动物疫情诊断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可以作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可以作出初步诊断结果。经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国家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等疫病专业实验室检测,可作出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同时3个市(地)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市(地)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病禽数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一个市(地)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5—10个,病禽数在3—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是指发生病例,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封锁隔离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派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立即下达封锁令,同时通报毗邻地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标准:疫点以染疫禽只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公里范围内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划定。对封锁的疫点、疫区要采取以下措施:严禁染疫、疑似染疫、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对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受威胁区的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感染的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疫情监测等预防性措施,特别是疫区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类畜禽类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疫情传入。
要做好饲养、防疫和疫区其它相关人员的防护工作,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禽、人交叉感染。
(二)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区半径3公里内所有同类畜禽全部扑杀,并对病死和扑杀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立明显标志,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及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要清除污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对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对疫区内已售出的疑似感染畜禽只及其产品要立即追回,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进行严格消毒。21天后,经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审验确认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疫区解除封锁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15日内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观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损失。
四、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一级疫情,报请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二级疫情,报请市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指挥部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疫区,督促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五、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领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意见,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检疫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防疫物资,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城区环境卫生和消毒、消杀工作。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早、夜市市场内环境卫生和消毒、消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
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动物产品经营部门、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管理;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区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课题的研究。
区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疫区工作纪律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
区审计局:负责对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道里工商分局:负责对市场销售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运转工具消毒证明和《卫生许可证》的查验,特别是杜绝市场活畜禽宰杀,执行对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监督经营者畜禽类产品购销活动;并在疫情发生后,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道里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畜牧兽医局。
办公室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补贴、紧急免疫等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和饲养者按比例分别负担,指挥部办公室都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药品和物资储备,并纳入本年度预算。
应急药品和储备物资由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管理调配。应急药品和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药品和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区设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工作组,由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并聘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防疫总站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组成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公安人员、其他方面人员。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要对预备队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提高对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四)、责任追究和奖惩制
1、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2、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畜禽扑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