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暴雨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暴雨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雨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暴雨,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道里区内的重大暴雨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暴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不再单独成立重大暴雨应急指挥部,而是由道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1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及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重大暴雨灾害及衍生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道里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防办、区民政局、道里环保分局、道里供电部门、顾乡排水公司、道里排水公司、道里交警大队、顾乡交警大队、区人武部、哈尔滨排水集团泵站管理公司、驻区联通公司、哈西开发办。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等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重大暴雨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⑴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⑵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负责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⑶区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建筑工程在建工地防御暴雨的安全管理、疏散。
⑷区城管局:负责暴雨气象灾害毁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重建、恢复工作,利用数字化城管设施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城市实时灾情资料;负责城市抗洪抢险清障工作组织协调城区排涝和抢险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对城区各类广告、宣传标牌等易倒伏、易滑落物体采取防范加固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提前拆除;负责清除阻碍河道行洪的违章建筑;负责灾害期间所需物资运输工作。
⑸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⑹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⑺道里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发地派出所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⑻区财政局:负责重大暴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⑼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⑽道里环保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⑾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防暴雨内涝的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实施因暴雨引发的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⒀道里供电部门:负责灾害期间能源动力保障,及本部门的抗灾工作。
⒁道里排水公司、顾乡排水公司:负责灾害期间全区排水安全,减轻城市内涝等减灾抗灾工作。
⒂道里交警大队、顾乡交警大队:负责交通堵塞的疏导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用车的交通畅通。
⒃区人武部:负责加强对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妨碍防汛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暴雨等紧急情况,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协调驻地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做好防御暴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做好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应急排涝和清障等工作。
⒄区人防办:负责监督全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做好防汛安全工作,根据汛情及时向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布防洪排涝紧急状态警报。
⒅哈尔滨排水集团泵站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主要排涝泵站的管理。
⒆驻区联通公司:做好应付特大暴雨的通讯准备工作;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防汛抢险期间通讯畅通。负责易涝区受灾时的应急通讯。
⒇哈西开发办:负责群力新区内道路排水系统的清淤和疏通,保证排水通畅;当发生汛情时要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做好群力新区的防洪除涝抢险救灾的全面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信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具体承担当地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重大暴雨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发生地各乡(镇)政府根据重大暴雨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2.2区应急指挥部对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暴雨灾害预警启动级别的,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2.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重大暴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人民政府和下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暴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重大暴雨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2IV级预警。哈尔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我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的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及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重大暴雨灾害。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Ⅲ级预警。哈尔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我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的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暴雨灾害。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并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4Ⅱ级预警。哈尔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我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的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时,可能发生极大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并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I级预警。哈尔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我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省气象局将重大暴雨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I级预警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省、市应急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各乡(镇)政府要将因重大暴雨对本行政区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可能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或因重大暴雨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预警级别,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重大暴雨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全区的暴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指挥、协调、组织区农林、水务、卫生、环保、民政等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详细记录受灾面积、受灾程度、受灾区域,写出调查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重大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实现共享。
4.2.2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应急指挥部,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应急通信方式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报告。
4.4暴雨灾害评估
4.4.1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发生地的重大暴雨灾害评估。
4.4.2区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将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气象局。
4.4.3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应急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作好重大暴雨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雨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雨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区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2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所辖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全区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区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所辖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6.5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重大暴雨灾害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雨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区政府及所辖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应对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暴雨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乡(镇)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