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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租房资格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住建发〔2021〕6号

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政府:

  根据《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哈住建发〔2020〕270号),为有效落实“精准保障”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哈住建发〔2020〕270号)中“对离婚登记不足两年的原婚姻双方,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时仍视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相关表述,仅适用于本年度新增申请保障资格的家庭。

  (二)核实家庭疑似拥有企业信息情况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公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为准。

  (三)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车辆。

  (四)残疾人代步机动车包括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字头为“黑 ACQ”和“黑 ACJ”的机动车辆。

  (五)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公租房保障。对原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原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腾退租住的实物住房。正在整改的,须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认定,并在合同租赁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精准保障”目标,严格执行保障资格审核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我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5日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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