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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在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人携带户口、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的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信息提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信息比对。家庭信息比对工作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疑似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补充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根据申请家庭的信息比对结果及其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核实或邻里走访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二、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信息比对、入户核实等情况,自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用人单位以纸质版文件形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上报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去年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转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

市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通过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转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由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规依据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4号)

2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住房发〔2016〕5号)

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哈住房发〔2017〕8号)

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哈住建发〔2020〕270号)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报材料

1、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                   
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5、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6、符合优先优待条件的材料;          
7、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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