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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项目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承诺即开工”,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要求,缩短工业项目落地时间,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激发各园区发展新动力,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升级。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按照政府统筹设计、部门政策配套的思路,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等要求,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在“招拍挂”出让时的条件,通过政府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管,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控制性指标一并进行联合验收。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范围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道里经济开发区、黑龙江香坊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双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呼兰经济开发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道外寒地产业园起步区区域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以上开发区、保税区、经济区等在本方案中统称“园区”)。

  五、主要工作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原则,由各区政府、哈综保区在园区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包括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评估评价,形成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并提供给入驻建设项目单位免费共享使用,同时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负面清单。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要按照区域评估评价事权划分提前落实资金,保障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急部门(地震)、气象部门〕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要根据园区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包括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环境标准、亩均税收、能耗增加值等五项指标构成的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执行国家标准,对无国家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自行制定。控制性指标以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为目标,区分不同产业类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要合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强化总量控制(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形成“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可调控”的动态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三)优化“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具体地块出让前,各园区管委会依据区政府制定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纳入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实施。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鼓励各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

  (四)明确出让履约要求。“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宗地所在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就项目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作出承诺,承诺书公开公示后,企业即可施工建设,实行“承诺即开工”。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各园区可尝试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加速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五)加强项目事中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实施项目核查和监管,指导用地企业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用地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落实专门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部门(地震)、城管部门〕

  (六)落实达产达效复核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地”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和项目达产复核工作方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各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达效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环境标准、亩均税收、能耗增加值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对各项指标不符合建设合同约定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年;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部门(地震)、城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七)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市工信局要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地震)、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全力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园区管委会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常监管,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投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认真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可由各区政府、哈综保区给予资金或政策奖励扶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政府、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政策要点、利好举措,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定期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针对问题进一步改进完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

  各县(市)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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