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十查十治”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各类无照仓库以及黑作坊、黑加工点、“多合一”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奖励适用于道里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违章建筑、无照经营的仓库、黑作坊、黑加工点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多合一”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2、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无照经营的仓库;
(2)无照经营的黑作坊、黑加工点用房;
(3)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
(4)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5)“多合一”场所;
(6)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举报人可以通过0451-84523119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时段自即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5、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给予如下奖励: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1万元;举报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8、不予奖励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在查办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9、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举报奖励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统一审核发放。
1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本公告解释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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