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里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加强账户管理。各建户单位要具备建户资质,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加强收入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要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
第六条 加强支出管理,注重支出绩效管理。各单位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领导班子应根据单位实际,集体研究确定重大事项金额支出标准,重大事项支出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填报事前绩效报告。发生支出时,应先填写《支出计划审批单》,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若实际支出与支出计划审批有出入,应追加支出计划审批。项目完成后,要有绩效评估报告,对绩效完成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原始票据在报销时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指定的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加强资产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006年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道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哈里政发〔2008〕4号),完善资产台账的设置,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出售、划转、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到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资金限额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意见》(哈纪发〔2011〕12号)要求,实行概(预)算、结(决)算评审。
对未按要求采购所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第九条 加强票据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费〔2010〕6号)等有关规定申领、购买、使用票据。
严禁票据外借和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严禁代开票据和收费不开票据。
第十条 加强会计工作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各单位应当确会计岗位职责,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并制定内控制度、稽核制度。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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