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9-00193
  • 综合政务
  • 2019-03-16
  • 主动公开
  • 哈里政规〔2019〕1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日期:2019-03-16 来源:道里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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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6日

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道里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哈政规〔2018〕15号)、《哈尔滨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哈发改大项目〔2018〕2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道里区行政辖区内(不含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项目)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成立道里区“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各位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里分局、道里区税务局、哈尔滨市道里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各相关产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被监管产业项目、向市政府呈报相关文件、组织产业项目监管履约考核及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道里区产业项目监管工作。

第四条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及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接待企业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的咨询,组织项目申报,对产业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将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内容;

(二)退出机制、违约责任;

(三)履约考核标准;

(四)履约考核实施细则;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一并进行发布。

第七条公示期间,如第三人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及具体条款内容存在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八条公示期满,如无人提出异议,领导小组授权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

第九条产业项目实行“全方位、全年限”和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里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里区税务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中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

项目建设过程中,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里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每季度深入项目现场,对建设内容进行实地监管,确保项目按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投产达产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道里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每月对项目投产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监督,确保按监管协议约定生产经营。

第十条项目达产后,履约情况良好,达到预期效益,且运营至监管协议规定年限的企业,可提出解除产业监管申请,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解除产业监管,转入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履约考核标准,经核查未通过履约考核的,由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约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本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6日

政策解读:关于《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哈里政规〔2019〕1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的产业项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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