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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里区激励街镇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日期:2019-02-02 来源:道里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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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政办规〔2018〕4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里区激励街镇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里区激励街镇招商引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道里区激励街镇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招商触角、深化招商服务,更好地整合和利用地域招商资源,提高招商项目推进效率和落地转化能力,增加有效投资和财政收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对象是指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引进招商项目、提供有效招商信息、盘活闲置资产等方面达到或超过激励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第三条激励条件及范围

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

(二)在道里区办结工商和税务手续;

(三)在道里区已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四)智能制造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总部经济类项目、平台经济类项目、创新金融类项目、文体旅游类项目等为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应为黑龙江省级以上总部,重点领域产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非重点领域产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四条不纳入激励范围的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通讯设施建设、水泥生产及商砼等项目、PPP项目等。

第五条激励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到我区投资项目的,或引进重点领域产业项目的单位,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当年,每个单体项目激励人民币20万元;

(二)对引进非500强、或非重点领域产业项目的单位,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当年,每个单体项目激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为引进项目牵线搭桥或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且项目成功落户、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单位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落户、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每条信息激励人民币5万元;

(二)提供非500强企业或非重点领域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落户、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每条信息激励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激励各街镇利用闲置资产引进适宜产业项目,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对盘活闲置资产工作单位的激励按以下标准实施:

盘活闲置资产面积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新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盘活一处激励人民币1万元;盘活闲置资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引进项目到位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平方米,激励增加人民币0.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对于单体项目涉及的多项激励,以支持金额最高项为准。

第九条激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共享全区资源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利用本辖区以外土地、房产引进的项目,原则上激励项目的洽谈引进单位。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合作引进的,由双方协商激励支持经费的分成比例。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实施。投资总额的认定以发改局的备案,或以实际投入的单据或报表为准,分别由区发改局和区招商局负责认定;是否形成财政收入由区财政局认定;有效招商信息由区招商局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激励流程

(一)激励申报。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对照本办法标准进行激励支持经费申报,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协议书,注册登记证明,实投资金到位的收据或报表,纳税凭证等能够证明实际投资金额和财政贡献的佐证材料;

(二)激励审核。每年11月为激励支持经费集中申报和审核时间。审核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受理,向区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对资产盘活、项目实际投资和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受奖单位的激励支持经费额度;

(三)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在道里区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由审核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核,决定是否给予激励支持经费。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四)激励兑现。招商引资激励支持经费一年兑现一次,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激励支持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经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新兴业态、科技含量高、投资额或财税贡献额大的项目,以及未纳入激励范围但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激励支持经费。激励方式由审核小组提出意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是对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协助参与招商工作的激励,不是硬性工作指标,不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道里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政策解读:《道里区激励街镇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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