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0-0015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2020-05-22
  • 主动公开
  • 哈里政规〔2020〕2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转型 升级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日期:2020-05-22 来源:道里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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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转型升级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转型升级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宗旨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高品位步行街建设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230号)要求,为将中央大街步行街建设成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品位步行街,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围绕业态提升、服务改善、特色突出等要求及打造中国欧陆风情步行街的定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引进创新、时尚、高端增量,提升改造传统存量,增强体验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型消费,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重点在国际品牌、时尚潮牌、特色酒店、历史文创、休闲娱乐等方面凸显街区特色和文化传统,推动街区商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央大街品牌影响力。

第三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道里区,项目实施地在中央大街步行街主街及25条辅街内,符合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规划,主营业务属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升级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和业态分类的企业,符合《哈尔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适用范围以中央大街主街和25条辅街核心区域,再逐步推开至中央大街产业拓展区。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其他事项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四条引入新业态扶持

(一)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创新业态企业开设的品牌旗舰门店或区域首店门店,按照门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代表本地特色的老字号企业,建设集制作、展示、销售、服务一体的创意体验型专业品牌店,按照店面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开设历史文化、建筑艺术、民俗文化、文化创意、青年创新等具备文化创新特色的业态门店,按照最低免去房屋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年限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四)鼓励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现有购物中心或传统百货门店进行升级改造,对现有购物中心或传统百货门店引入的国际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区域首店,营造体验式环境、增加服务附加值、拓展服务品类等方面的投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对物业方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开设的米其林餐厅或国际国内知名高端的酒吧、咖啡店、茶座、音乐吧等业态和品牌,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对引进科技含量高、贡献大、带动性强的业态项目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五条传统业态升级扶持

(一)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扶持。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综合类商场和旗舰门店,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购物中心含无人超市)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创新特色住宿餐饮业扶持。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品牌旗舰店,包括电影酒店、特色酒店、特色民宿、异国风情餐厅、音乐酒吧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同时再按照1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特色商业辅街升级改造扶持。对中央大街步行街辅街院落完成升级改造并成功实现产业转型,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特色商业辅街委托招商奖励。对中央大街步行街部分辅街采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对外招商,完成业态提升并实现转型升级的,按照招商落地企业两年内税收区财政实得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被委托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商业增长扶持

(一)年度增长扶持。对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旗舰项目企业年度增长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超过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新增入库扶持。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内旗舰项目的商业企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1%的标准给予资金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电商销售增长扶持。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内旗舰项目的商业企业,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对网络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超过全区增长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步行街营销活动扶持

对开展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整体营销活动及举办步行街购物节、美食节等主题活动的承办方,参加活动企业超过30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为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营销活动扶持项目须经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事前申请和事后审核验收。

第八条审批流程

企业申报—→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受理—→商业领域专家论证—→政府审定—→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列支。专项扶持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委托招商方案

2.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附件1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委托招商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的积极性,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化招商机制,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所适用区域仅为中央大街主街、25条辅街及文化商业拓展区、产业拓展区和景观绿地拓展区(南起经纬街、西十六道街,北至松花江沿岸,西起通江街,东至尚志大街,含索菲亚教堂广场、新一百、麦凯乐购物中心、兆麟公园、中东铁路公园和斯大林公园部分区域)。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受托方应具有从事中介招商的合法资质、诚信可靠、信息网络完善、招商资源丰富、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强大的招商团队。

第三条委托招商项目应符合中央大街潮流时尚零售、文化创意、中外特色餐饮、精品酒店/民宿等业态,重点围绕市直下放房产、院落和中央大街主街业态调整升级进行招商。

第四条受委托机构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遴选,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区政府委托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第五条受托方的权力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发展方向、扶持政策、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

(二)可根据双方约定和招商工作的实绩,获取工作经费和奖励费。

第六条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了解熟悉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发展方向、扶持政策、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二)积极向委托方提供有价值的项目投资信息,组织客商到中央大街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三)负责提供有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在所在地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招商活动。

(五)积极向中央大街引进符合业态发展指导目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

(六)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引进项目的内容和商务合同负有保密义务。受托方除有特殊约定外,委托招商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后,对积极履行委托招商协议并取得良好实绩的受托方,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可以续签委托招商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显著实绩的受托方,不予续签。

第七条建立双方联系制度。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定期(每月)或不定期向受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信息;不定期通报拟举办的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信息。

第八条受托方定期(每半月)或不定期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进行一次工作沟通。

第九条委托招商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包括工作经费和奖励费。工作经费按区政府和受托方签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支付。

(一)工作经费

1.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用于受托方开展合同约定范围内招商活动的经费。

2.委托方支付受托方代表及拟引进企业来中央大街进行项目考察洽谈的有关费用。

(二)奖励费

为受托方引进的《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内的鼓励发展类项目,按其两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给予受托方奖励,分年度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奖励费的首次申请,须在其引进项目建成并进行税务登记满12个月后,由受托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该项目合作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税务登记证以及连续12个月完税证明,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满各方无异,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兑现。奖励费的再次申请,须在其引进项目税务登记满24个月后,申请材料同首次。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受托方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方可终止其委托。对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受托方,除追回全部奖励费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条件

扶持政策申报企业需为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道里区,项目实施地在中央大街步行街主街及25条辅街内,符合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规划,主营业务属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升级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和业态分类的企业,符合《哈尔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要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四)企业承诺书;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上缴财政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投资情况佐证材料(包括合同、票据等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企业准备好相应申报材料,报送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

(二)受理: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情况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向企业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三)商业领域专家论证:商业领域专家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企业高管及机关领导干部共同组成,负责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合理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四)政府审定:政府组织召开常务会进行审定。

(五)资金拨付:对审定通过的,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转型升级扶持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哈里政规〔2020〕2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业态转型升级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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