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有效)
哈里政办规〔2019〕2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道里区全面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0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三)工作目标
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中我区21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两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我区21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2.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要通过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第一批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参照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做法,逐一出台具体管理措施,明确审批实施层级、受理条件、办理标准、监管方式、监管措施,规范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和相关文书。同时,汇总整理“证照分离”相关材料,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二)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依托区政务服务网等已有设施资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区政务服务网,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给区各有关部门,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实现自动接收、导入信息,并在本系统内实现上下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快推进区政务服务网与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完善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应用。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
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公示信息归集,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息归集至区政务服务网,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和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落实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明确基层监管部门履行“双随机”抽查的权责。进一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中省市直相关单位“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事项研究结果配合开展工作,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等事项,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填报《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4),并于2019年7月25日前按要求报送。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举措和事中事后具体监管措施。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职能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具体措施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同步向社会公开。(牵头协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二)积极做好法治保障。履行各项行政权力,包括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均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不同的改革方式,有针对性地研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配套制度,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宣传培训。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改善群众办事实际体验,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按照省、市、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四零”服务承诺创建,提升服务标准。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要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从2019年8月起,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附件:1.第一批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
务分工表
2.第一批“证照分离”事项告知承诺指引
3.“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4.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
员登记表
附件1
第一批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
(共计2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责任单位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市公安局 道里分局 |
|||
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区卫生健康局 |
|||
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交通运输局 |
|||
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交通运输局 |
|||
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7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9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指导和监督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指导和监督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财政局 |
|||
1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住建局 |
|||
1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1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市场监管局 |
|||
13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市场监管局 |
|||
14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市场监管局 |
|||
15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应急管理局 |
|||
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应急管理局 |
|||
17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城市管理局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卫生健康局 |
|||
19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卫生健康局 |
|||
2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区农业农村局 |
|||
21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核准条件和所需要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核准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核准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加工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核准并予以从重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第一批“证照分离”事项告知承诺指引
(试行)
1.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2.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书与承诺书,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告知、承诺合二为一。告知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人)各保存一份。
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单位(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单位(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承诺书应包含申请单位(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3)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申请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申请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7)申请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申请单位(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书;申请单位(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单位(人)。申请单位(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4.申请单位(人)按照告知书、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书、承诺书约定申请单位(人)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单位(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单位(人)应当在递交告知书、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市、县(区)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5.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单位(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书、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单位(人)。
6.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单位(人)在告知书、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单位(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单位(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8.对申请单位(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单位(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单位(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9.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3
“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报送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新增该种改革 市场主体(业务) 数量(户、件) |
查处实际情况与 承诺内容不符案件数量(件) |
撤销审批 数量(户) |
(二)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报送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新增该种改革 市场主体(业务) 数量(户、件) |
能否通过 网上办理 (能、否) |
将法定审批 时限平均压缩掉(%) |
备注:2019年8月5日前报送2018年11月10日—2019年7月31日的情况,2019年9月5日前报送2018年11月10日—2019年8月31日的情况,依此类推。
附件4
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工作信息 |
||
协调小组成员 |
姓名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
联络员 |
姓名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注:请各单位加盖公章后将该表报送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里区安升街158号)510室,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dlscjbgs@163.com邮箱。联系人:王玉红,联系电话:84288133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政策解读: 关于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哈里政办规〔2019〕2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里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docx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